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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1. 聲音商標審查標準

            2019-11-04 09:44:14 欄目:行業新聞 查看()

            聲音商標審查標準
            (一)禁用條款審查

           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聲音,例如:與我國或外國國歌、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;宗教音樂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響的聲音。

            (二)顯著特征審查

            1.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、消費對象及其他特點的聲音,缺乏顯著特征。例如:鋼琴彈奏聲使用在“樂器”上;兒童嬉笑聲使用在“嬰兒奶粉”上;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“寵物飼養”上;

            2.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,例如:簡單、普通的音調或旋律;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;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普通標語或口號;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。

            通常情況下,聲音商標需要經過長期使用,才能取得顯著特征。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,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,并就商標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。

            (三)相同近似審查

            原則上,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近似審查。如果兩個聲音商標或者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,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,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,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。例如:“通信的好鄰居”聲音商標與“通信的好鄰居”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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